《簡帛》 | 謝偉斌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(柒)》中所見秦代官府建築材料研究
《嶽麓書院藏秦簡(柒)》中所見秦代官府建築材料研究
謝偉斌
湖南大學嶽麓書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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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 要:秦朝縣官官府掌控的材料稱“縣官材物”,爲“縣官材”和“它小物”的省稱。“縣官材”指官府所屬的建築木材,“它小物”指官府内部采集製作的低價值物品。“麗邑材竹”指供麗邑使用的建築木材、竹材,用於秦始皇陵及其附屬建築建設。“麗邑材竹”可能由“木功右□守丞”在秦嶺北麓組織人員砍伐,再由灞河順流而下,供東園主章和主章長丞調度和使用。
關鍵詞:縣官材物 縣官材 它小物 麗邑材竹
《嶽麓書院藏秦簡(柒)》中有一組簡文涉及到官府建築材料運輸,對我們認知秦代官府建築材料的運輸、管理和使用有着重要的意義。
一
縣官材、它小物與縣官材物
《嶽麓書院藏秦簡(柒)》中出現了“縣官材”與“它小物”:
以上簡文基本是關於材料運輸的管理:積極撈取“縣官材”和“它小物”的人,按照律令規定獎賞。而今“縣官材”和“麗邑材竹”上均刻有標記,通過水路順流而下,官府鼓勵黔首撈取流材,若發現“縣官材”或“麗邑材竹”則報告附近鄉官,及時撈取,並按令給予撈取者獎勵。簡文中出現的“縣官材”、“它小物”和“麗邑材竹”,我們應該如何理解?
首先,來看“縣官材”:
材,木梃也。梃,一枚也。材謂可用也。論語:無所取材。鄭曰:言無所取桴材也。貨殖傳曰:山居千章之材。服䖍云:章、方也。孟康云:言任方章者千枚。按漢人曰章,唐人曰橦、音鐘。材方三尺五寸爲一橦。材引伸之義、凡可用之具皆曰材。
從《説文解字注》來看,材的本義指樹幹,文獻中指有用之木材,後引申爲有用之物均可稱材。又《周禮·天官·大宰》有:“五曰材貢,鄭玄注引鄭司農曰:櫄幹栝柏篠簜也。”其中櫄幹栝柏爲樹名,篠簜爲竹名,均屬建材。因此,材又可指用於建築的木材。而在出土文獻中所見之“材”,除通“財”、“裁”之字外,其餘所見多取木材義(見表1):
表1:出土文獻所見“材”
值得注意的是,里耶簡中有徒隸强、童伐槧,剛、聚伐材,説明槧與材性質不同。而槧即用於書寫的素牘,本質也爲木材,但却與材分開,故而材在此應指建築之木,而非木材。又“西工室伐幹沮、南鄭山,令沮、南鄭聽西工室致。”其中幹指製作弓箭的木材。以上説明,當時官府已經根據木材的用途進行了分類,並且有特定的名稱。
此外,《嶽麓書院藏秦簡(肆)》還中出現了與“縣官材”相似的“縣官木”:
·内史吏有秩以下□□□□□□爲縣官事□而死所縣官,以縣官木爲槥,槥高三尺,廣一【尺】 0527 八寸,袤六尺,厚毋過二寸,毋木者,爲賣(買),出之,善密緻其槥,以枲堅約兩敦(橔),勿令解絶。 0531
嶽麓肆0527號簡提到的“縣官木”,供内史地區有秩吏以下因公殉職的官吏造棺之用。若是縣官官府無木,則由官府購木再制棺。《張家山漢簡·賜律》又有“千石至六百石吏死官者,居縣賜棺及官衣。五百石以下至丞、尉死官者,居縣賜棺”,説明漢朝的官府也會給去世的官員賜棺,而且千石以下的官吏由其居縣官府賜棺,與嶽麓肆所載一致。由此可知,“縣官木”指縣官官府之木,其所有權屬於官府,而由其製作的器物亦屬於官府,均由官府負責調配使用,而“縣官材”也是由官府管控調配。因此,“縣官材”中的“縣官”也應該指縣官官府,“縣官材”即縣官官府所管控的建築木材。
再看“它小物”:
它,當指其他。“小物”指小件物品,如《睡虎地秦簡·金布律》“有买(卖)及买殹(也),各婴其賈(价);小物不能各一錢者,勿婴”。“小物”往往價值不高,在此,或許與其來源有關。
在《里耶秦簡(貳)》卅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薄中有:
一人取篜(蒸):廄 BXII
二人伐槧:强、童 BXIII
二人伐材:剛、聚 CI
……
二人取芒:阮、道 EI
……
一人爲笥:齊 FII
一人爲席:姱 FIII
三人治枲:梜、茲、緣 FIV
五人毄(繫):嫭、般、橐、南、儋 FIV 9-2289
徒作簿是司空等官吏調度徒隸的記録,記録了日期、人數以及工作種類等資訊。徒隸所有的工作均爲官府安排,因此,其勞動成果也當屬於官府所有。如里耶2289號木牘記録有徒隸取篜,篜爲照明之物,由麻杆蒹葭蘆葦竹木等製作而成;徒隸强、童伐槧,剛、聚伐材。槧即用於書寫的素牘,材即建築用材;芒,爲多年生草本植物,可用於編草鞋;笥、席均由竹製作而成,而里耶8-162號木牘又有“二人伐竹”,説明竹材也來自徒隸砍伐;毄,在《里耶秦簡(貳)》中作墼,整理者認爲其指未燒制的土磚。在西北地方也發現許多由戍卒製作土磚的記録,如敦煌漢簡1731號簡有“丁未六人作墼四百廿 率人七十 初作”。由於西北地方的建築方法都來自中部地區,因此,中部地區一定也有類似情况,由官府組織戍卒或者徒隸作墼。此外,里耶9-18號木牘還有“其五人爲甄廡取茅:賀┖府┖成┖臧┖
以上種種資料和物品,多由官府内部組織人員采集和製作,成本低廉。從價值上來看,與“縣官材”對比後,自然可稱之爲小物:
出錢買二百買木一長八尺五寸大四韋以治罷卒籍令史護買 E.P.T52:277
居延新簡中有令史購買木材的記録,並記録了木材的尺寸、金額、購買人以及用處。其中一枚僅長八尺五寸大四韋的木材,便需要二百錢,而用於建築的木材長度遠不止此,價格自然更高。因此,“縣官材”才會單獨區分,不僅其上有久刻,還單獨有律令管理。此外,岳麓柒中还有“县官材物”:
……載材物縣官。□
雖然1063和1147號簡簡文部分殘缺,但大意基本明確,是關於“縣官材物”的運輸保障:“縣官材物”由運輸工具所載運至縣官官府,不能隨意放任遺失,若伍人、里典和田典不能抓捕盜取“縣官材物”的人,又或者找不到遺失的“縣官材物”,則罰一甲,而縣令、縣丞、縣尉則罰一盾。
將兩則律文對比後,我們發現“縣官材物”或許就是“縣官材”和“它小物”的省稱。材物,本指木材和物品,也可泛指一切材料,如《周禮·秋官·大行人》:“五歲壹見,其貢材物。鄭玄注:材物,八材也。”因此,“縣官材物”指縣官官府所管控的木材和物品,與“縣官材”和“它小物”的内涵相同,實則爲二者省稱,可引申爲一切縣官官府所管控資料。
二
麗邑材竹與秦始皇陵
我們再看《嶽麓書院藏秦簡(柒)》中其他有關“麗邑材竹”的簡文:
有得麗邑伐材竹久劾(刻)者,匿弗言,與盜同灋。有能捕若詗告吏,購之如律 1630 。
從簡文可知,官府對於“麗邑材竹”的管理相當嚴格:若有人敢私藏“麗邑材竹”,則與盜同法,而縣官所管轄的縣境内有遺落的“麗邑材竹”未收取,或者未將收取的材竹送往麗邑,官嗇夫、吏主者罰一甲,而丞、令、令史等官員則罰一盾。
首先,除“麗邑材竹”外,簡文中還有“麗邑伐材竹”、“麗邑伐材”等。實際上,應該均指“麗邑材竹”,意爲供麗邑使用的木材和竹材,而非麗邑砍伐的材竹。簡文中提到縣官界中若有發現“麗邑材竹”,則需運往麗邑,若只是在麗邑砍伐材竹,何需他縣運輸材竹。
其次,再看材竹爲何。前文已提到材指建築木材,而竹亦可作爲建材:如《异物志》“有竹曰䈏,其大數圍,節間相去局促,中實滿,堅强以爲屋榱,截斷便以爲棟樑,不復加斤斧。”南方有䈏竹,其堅者,可作椽甚至梁柱。
此外,再看麗邑何解。整理者注:“麗邑,位於今陝西臨潼縣東北十四裏。”與“縣官材”相比,“麗邑材竹”的管理更爲嚴格:“縣官材”的主要責任人爲伍人、裏典和田典,而且並未提到要將其送往特定的地點。由此可知,“麗邑材竹”的等級較高,這或許與其性質有關。
實際上,“麗邑材竹”應指用於建造秦始皇陵及其附屬建築的木材與竹材。麗邑即驪山所在之地,秦始皇自登基之日起便在驪山開始修建皇陵,至秦二世元年才完成:
隱宫徒刑者七十餘萬人,乃分作阿房宫,或作麗山。發北山石椁,乃寫蜀、荊地材皆至……因徙三萬家麗邑,五萬家云陽,皆複不事十歲……九月,葬始皇酈山。始皇初即位,穿治酈山,及並天下,天下徒送詣七十餘萬人,穿三泉,下銅而致椁,宫觀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滿之……四月,二世還至咸陽,曰:“先帝爲咸陽朝廷小,故營阿房宫爲室堂。未就,會上崩,罷其作者,復土酈山。酈山事大畢。今釋阿房宫弗就,則是章先帝舉事過也。”復作阿房宫。
古人講究事死如事生,地下陵墓實際上是地上宫殿的縮影,秦始皇陵也極盡奢華,不僅建築用料講究,奇珍異寶更是不計其數。甚至阿房宫也曾因始皇駕崩而停工,調集其所有工匠徒隸,舉國之力加緊修建始皇陵,人數最多時達七十餘萬,直至始皇陵修建完畢後才復工。由此想見,始皇陵修建時所需耗材之大、耗時之久與建築等級之高。
因此,我們有理由相信運往“麗邑材竹”是供修建始皇陵及其附屬建築所用,屬於皇室材,也可稱之爲廣義上的“縣官材物”:里耶8-461號木牘有“王室曰縣官,公室曰縣官……王游曰皇帝游,王獵曰皇帝獵”,秦朝頒佈“更名方”後,之前的王室即皇室與公室即官府,均可稱縣官。此外,簡文所載的隨水運輸方式雖快,但運輸的過程中也容易損耗,也只有皇陵這種等級的建築,才能讓官府單獨在律令中加以説明,與普通的“縣官材”有所區分,並加强監督力度,由縣官對其負責,以便保障資料運輸安全。
至於“麗邑材竹”的來源,或可推測一二,《嶽麓書院藏秦簡(肆)》有:
泰上皇時内史言:西工室司寇、隱官、踐更多貧不能自給
嶽麓肆中這則律令,或以爲是秦王二年,或以爲是秦二世二年。無論何者,均反映了秦西工室組織司寇、隱官和踐更去沮、南鄭山伐幹的史實。在他們伐木後,官府再分配給工匠製作弓箭等。值得注意的是,西工室伐幹的沮和南鄭位於秦嶺以南,説明當時已經在秦嶺山脈進行伐木。而麗邑附近的主要河流爲灞河(圖1),灞河上游位於秦嶺北麓,若是在秦嶺北麓砍伐木材,再通過灞河順流而下,最後由附近的縣官收集統一運往麗邑,完全有可能。秦嶺不僅木源充足,而且路途近,即便木材流失也不至於太多,管理難度也低。
圖1:秦關中諸郡局部
此外,《秦始皇本紀》中提到的北山石來自富平縣北川,位於關中渭南縣,説明秦朝也講究就近取材。雖然記載有蜀地和荊地的木材,但始皇陵規模巨大,而且還有附屬建築,如麗邑作爲陵邑,就遷入三萬家,必然需要大量建築材料,短時内難以供應。因此,這些附屬建築的用料等級可以降低,並非全都需要使用荊蜀二地的木材,一方面節省資料,另一方面尊卑有別;其次,秦始皇突然駕崩,秦二世爲加快修建皇陵甚至停工阿房宫,而荊蜀二地路途遙遠,倘若全部從荊蜀隨水運輸,只怕能够順利到達關中的木材不過十之一二,不僅勞民傷財,還耗時曠久,又如何能滿足建築需要呢?
從西工室伐幹一事中,我們知道有專門的機构負責伐木制弓。那麼“麗邑材竹”是否也有對應的機构負責?
將作少府,秦官,掌治宫室……屬官有石庫、東園主章、左右前後中校七令丞。如淳曰:章謂大材也。舊將作大匠主材吏名章曹掾。師古曰:今所謂木鐘者,蓋章聲之轉耳。東園主章掌大材,以供東園大匠也……又主章長丞。師古曰:掌凡大木也。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東園主章爲木工。
將作少府是秦朝掌管宫室建築的最高官員,其下有屬官東園主章,掌管建築大材,並將木材供給東園大匠加工。其下又有主章長丞,也是掌管建築大材。秦始皇陵屬於皇室建築,東園主章、主章長丞無疑要負責其木材供給。此外,里耶壹8-462號簡有“卅五年三月庚子泰山木功右□守丞觔追/”,“右”下一字原釋爲材,今不確。但從木功中可知,右□守丞必然與建築木材有關,可能負責地方上“縣官材”的砍伐與加工。“麗邑材竹”或許就由地方上此類官員組織人員砍伐,再運輸至麗邑,由東園主章和主章長丞調度和使用。
三
結論
秦朝縣官官府管控的資料稱“縣官材物”,根據其價值高低分爲“縣官材”和“它小物”。其中“縣官材”專指用於建築的木材,至於其它用途的木材也有專門的名稱,這反映了秦朝對於木材的加工水准和使用效率很高,而建築木材作爲重要的建材更是與其他普通資料區分開來,甚至有相關律令對黔首和官員進行獎懲;“它小物”當指由官府内部組織人員采集和製作資料和物品,從價值上來看,遠低於“縣官材”,但也是官府日常運作所需。因此,同樣也受到了官府的重視。除供普通地方官府使用的“縣官材物”外,還有專供皇室使用的“麗邑材竹”,“麗邑材竹”爲供麗邑使用的木材竹材,當用於秦始皇陵及其附屬建築的建設。
“縣官材物”受官府高度控制的性質,極大地促進了秦朝手工業和建築業的發展:首先,資料基本自給自足,减少了地方官府購買資料的費用和運輸成本,節約了時間和成本;此外,在如始皇陵、阿房宫等大型工程建設時,還可以充分調動地方上的資料,並且有着完整的管理系統。正是由於龐大材料體系的支持,使得秦朝短短十數年間能在各地營造出數以百計的巍巍宫殿,令人驚歎。
本文原載《簡帛》第25輯,引述請據原文。
編輯|張志鵬
審核|魯家亮